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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違約金過高或過低怎麼辦

知識 更新时间:2026-02-15 20:28:08

  損失的賠償原則是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和可預期收益的減少。如果雙方約定了違約金責任條款,違約方如果認為違約責任過高,可以要求适當降低違約金标準。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違約金高于守約方損失的30%,可視為過分高。所以違約金的上限判斷原則為,守約方損失的1.3倍。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适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産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适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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