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公約第二條規定,“知識産權”包括下列各項有關權利:
1、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2、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
3、人類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
4、科學發現;
5、工業品外觀設計;
6、商标、服務标記以及商業名稱和标志;
7、制止不正當競争;
8、在工業、科學、文學藝術領域内由于智力創造活動而産生的一切其他權利。
在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議第一部分第一條所規定的知識産權範圍中,還包括“未披露過的信息專有權”,這主要是指工商業經營者所擁有的經營秘密和技術秘密等商業秘密。此外,該協議還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列為知識産權的範圍。 随着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知識産權保護對象的範圍不斷擴大,不斷湧現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計算機軟件,生物工程技術,遺傳基因技術,植物新品種等,也是當今世界各國所公認的知識産權的保護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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