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願意締結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人的範圍
本協定适用于締約國一方或者同時為雙方居民的人。
第二條稅種範圍
一、本協定适用于由締約國一方或其地方當局對所得征收的所有稅收,不論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對全部所得或某項所得征收的稅收,包括對來自轉讓動産或不動産的收益征收的稅收,應視為對所得征收的稅收。
三、本協定特别适用的現行稅種是:
(一)在中國:
1、個人所得稅
2、企業所得稅
(二)在新加坡:
所得稅
四、本協定也适用于本協定簽訂之日後征收的屬于增加或者代替現行稅種的相同或者實質相似的稅收。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應将各自稅法所做出的實質性變動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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