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遷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法定條件: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二、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三、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币補償、産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四、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産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6、超越職權;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确定的拆遷範圍和拆遷期限内,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内給予答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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