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類型可以視為無效公證,一是公證程序違法;二是公證機構或者人員不具備資格;三是公證内容不真實、不合法;四是超出國家規定的可公證範圍的;五是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并提起公證機構複查确實錯誤後撤消的。
《公證法》第十三條公證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二)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
(三)以诋毀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争攬公證業務;
(四)洩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隐私;
(五)違反規定的收費标準收取公證費;
(六)法律、法規、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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