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财産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财産或者他人财産的,應當恢複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因此,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複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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