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規定,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内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滞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可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财産,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等。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财産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财産。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财産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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