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沒有有效的注銷措施,身份證丢失或被盜後應及時報警或到公安部門備案。若發生糾紛,備案信息将作為證據,個人要盡快補辦身份證,新補辦的身份證核發日期在公安戶籍系統裡會有記錄,也可以作為證據。目前公安部正在推動建立全國居民身份證挂失申報系統,可以有效解決身份證挂失申報的問題。根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的相關解釋,公民持戶口簿辦理丢失補領證件的行為,告知公安機關證件丢失的事實,不需再辦理挂失和登報聲明。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時,各相關證件使用部門負有核對人證一緻的義務,确認無誤後方可為持證人辦理相關業務。如果身份證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關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丢失證件者無需對自己未實施的行為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明确規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同時沒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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