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信被執行人屬于法院司法體系的管轄,已經履行完畢司法文書規定義務的被執行人應當移除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内撤銷失信信息。
2、征信記錄屬于人民銀行征信體系的管轄,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删除。
3、在撤銷失信名單後,人民法院會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征信機構通報,并由征信機構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徹底脫離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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