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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有哪些情形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8-23 06:02:45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結合審判實踐,以下行為均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一)以高額付息方式吸收不特定公衆“存款”;

  (二)以籌集發展資金為名向不特定公衆“借款”;

  (三)不以房産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産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四)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五)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六)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内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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