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單純複制的欠條不具有法律效力,這種行為屬于詐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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