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産許可證期滿未換證的,視為無證,按“無證”處罰。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根據《食品生産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有效期屆滿,取得食品生産許可證的企業需要繼續生産的,應當在食品生産許可證有限期屆滿六個月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準予換證的,食品生産許可證編号不變;期滿未換證的,視為無證;繼續生産食品的,應當重新申請,重新發證,重新編号,有效期自許可之日起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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