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是用益物權。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産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産的權利。 原因如下: 其一,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 其二,地役權是存在于他人不動産上的用益物權。 其三,地役權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設立的用益物權。 因此,地役權是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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