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範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号)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相關規定,現對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到國稅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個人辦理代開普通發票手續,應持申請人和經辦人的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适用個人申請代開發票,附件1)一份。
(二)《代開普通發票付款方書面确認證明》(附件2)一份。
(三)個人委托他人(經辦人)辦理代開普通發票申請手續的,應同時提交授權委托書一份。
對于個人小額(低于增值稅按次納稅起征點)銷售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的隻需提供申請人和經辦人的合法身份證件原件。
主管稅務機關對申請人的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核,對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内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對符合條件的,即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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