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的發明人并沒有人數限制。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隻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隻要滿足上述條件的自然人均可作為發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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