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對政府的補償不滿意可以與開發商和政府再協商,若協商不成,可以尋求法律救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确定。
對評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産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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