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政府财政補貼批文明确了該項财政補貼的會計核算方法時,按其規定進行帳務處理;
2、如果政府批文明确該财政補貼僅由公司代為管理并用于指定用途,不屬公司享有,應将該部分财政補貼直接作為負債處理;
3、如果政府批文明确财政補貼由公司享有,但該部分财政補貼限定用于發展生産、培植财源等,公司應先根據财政部财會函關于股份有限公司稅收返還等會計處理的複函進行帳務處理,即實行先征後返的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等價内流轉稅,應于實際收到時分别沖減當期所得稅費用、計入補貼收入、沖減當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4、如果政府批文未明确該部分财政補貼的權屬,公司應提供明确該部分财政補貼權屬的證明文件 出于充分披露的考慮,公司應在會計報表附注其它重要事項中披露有關财政補貼的發生依據、性質、附加條件、所采用的核算方法以及對當期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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