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注商标的動機為獲利。有下列手段:
1、通過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但未注冊的商标,或者将他人的注冊商标在類似商品或服務類别上申請注冊,然後向商标使用人高價出售或自己使用。
2、将他人的創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企業名稱和字号、著作權等其他在先權利作為商标申請注冊,然後通過媒體炒作,尋求高額利潤。
【法律依據】
《商标法》第32條,申請商标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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