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要有社保部門核定。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等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确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确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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