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連續駕駛車輛4小時必須休息二十分鐘以上,方可繼續駕駛,否則視為疲勞駕駛。【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二)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範圍内懸挂、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四)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六)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挂物品;(七)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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