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90年參加工作時為臨時工,2018年到勞動仲裁委勞動仲裁時認可《勞動法》實施以後,即從1995年1月1日以後的工齡計算為工齡,而1990年2月至1994年12月有原始工資發放憑證和單位用工證明也不認可為工齡怎麼辦?
你1990年參加工作時是屬于臨時工,對于1990年2月到1994年12月不認定為工齡,我認為這是正确的,從1995年1月1日開始認定為連續工齡,這是按照勞動法對職工和企業勞動關系作為依據來認定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隻要和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那麼勞動者在本人單位的工作時間,就應當計算為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但要計算為國家的連續工齡,僅僅是按照勞動法的認定是不夠的。
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以後,是否能認定為國家工齡,這是事關自己切身利益的大事情,也即是隻有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才能認定為視同為繳費年限,而視同繳費年限和繳費年限具有相同的作用,視同繳費年限還要計算過渡性養老金,在計算養老金時是非常重要的。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大多數地方是從1992年開始執行的,而仲裁機構給你人定的工齡時間是從1995年1月開始計算,這個時候養老保險制度已經開始實施,雖然承認的你的工齡,但如果用人單位和你本人沒有繳納養老保險,這樣的工齡實際上也沒有任何意義。按照各地通行的做法,1995年隻要認定為工齡,就說明你和企業的勞動關系是存在的,沒有繳納養老保險的,可由企業為你補繳養老保險。
1990年2月到1994年12月的工齡認定相對就比較複雜,我們國家招收勞動合同制工人,是從1986年就已經開始的,勞動合同制工人,是由當時勞動局負責組織招收,有正規的招工指标,比較完善的招工程序,是農業戶口的還要轉為城鎮戶口,這在當時也是非常不容易的事情。
但勞動合同制工人和正式職工的差别,是勞動合同制工人要繳納養老保險,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以後,特别是在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建立之前,勞動合同制工人的繳費年限,可以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如果在勞動合同制期間,當時單位和工人沒有繳納養老保險,也不能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隻有在通過企業和職工個人補繳以後,才能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對于國有企業臨時工工齡的認定,按照原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答複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複函精神,對按照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的工齡,與成為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在養老保險統籌前的臨時工期間的工齡視同為繳費年限。
原勞社部這個複函是目前處理臨時工齡的主要依據,各地也是按照這個複函精神的規定來執行的。你在1990年2月到1994年12月的這段臨時工的工齡,也有4年的工齡,如果能夠認定為連續工齡,就能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每月的養老金至少可以增加400元以上。
如果你1990年2月到1994年12月,在從事臨時工是按規定招用的臨時工,所謂按規定是報當時的勞動局備案,或是批準的,那麼這樣的臨時工就是按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而且1990年2月到1994年12月你一直是在同一個企業從事臨時工,1994年12月以後被該企業招收錄用為勞動合同制工人,你的這段臨時工的工齡才能人屬于連續工齡,才能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如果你是被其他的企業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則在這個企業的臨時工工齡是不能計算為連續為連續工齡的。
綜上所述,按照原勞社部《關于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複函》精神,你在1992年2月到1994年12月的臨時工能否計算為連續工齡,主要取決于你是否被正式該企業招收錄用為勞動合同制工人。但從你描述的情況來分析,你的工齡是從1995年1月勞動法生效後才被确認的,并不是因為被錄用為勞動合同制工人,所以不被計算為連續工齡是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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