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1月14日從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獲悉:8月22日,該院針對“全國牙防組”案中發現的中國口腔保健用品評價活動中存在的問題,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出司法建議後,引起了該委員會的重視。近日,國家認監委就解決和規範認證認可活動的有關情況作出函複。
今年7月14日,法學博士李剛狀告全國牙防組、衛生部、樂天中國食品有限公司和超市,要求法院确認該認證行為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被朝陽法院裁定駁回。
審理中,朝陽法院發現,“全國牙防組”存在對外開展活動超出衛生部授權業務範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規定等問題。
2003年11月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9條中規定,設立認證機構,應當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後才可從事批準範圍内的認證活動。對于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認證活動的,條例57條中有嚴格的處罰規定:對該類機構應予以取締,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正是據此給國家認監委發出了司法建議。
8月22日,朝陽法院分别向衛生部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切實行使監管職能,對全國牙防組對外開展的認證活動進行審查,并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處罰等處理決定。
上述司法建議引起了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高度重視。在展開全面調查,并與衛生部進行多次協調、溝通後,國家認監委函複朝陽法院表示:“全國牙防組”所開展的口腔保健品認證活動是有關部門依據行政職責推動的認證活動,是《條例》實施前認證工作多頭管理、政出多門所産生的問題,在《條例》實施後,應順應政府職能轉變的需要,依據《條例》進行調整、規範和完善。
鑒于上述原因,國家認監委已與衛生部共同作出要求“全國牙防組”停止開展口腔保健品認證活動的處理決定。
按照《條例》的相關規定,國家認監委與衛生部加緊建立和推動我國統一的口腔用品認證制度,對口腔用品的認證基本規範、認證規則、認證标準和認證标志實行統一規範和管理,将與國家質檢總局聯合布置在全國範圍内深入開展清理整頓非法認證活動的專項治理工作,标本兼治,加強對認證活動和認證市場的監督管理。(範米多 記者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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