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南京某省級醫院一位肺癌病人因出現子宮肌瘤找醫院“算賬”,在醫院大哭大鬧,嚴重影響了醫院正常的秩序,被公安部門“請進”派出所教育了一通。業内人士稱,醫患矛盾的加劇,使得醫患糾紛90%以上沒有走正規途徑解決,而是通過打鬧等方式威逼醫院賠償。為此,全國政協委員、南京醫科大學副校長、南京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江蘇省人民醫院)院長黃峻提出了第三方代替性解決醫療糾紛的建議。
醫院現狀
醫患糾紛90%以上以吵鬧解決
“現在當醫生成天提心吊膽的,就怕病人鬧事,我家小孩以後絕對不讓他當醫生!”說起醫患糾紛,南京一所大醫院的醫務處負責人很是苦惱。據了解,從2004年開始,南京各大醫院的醫患糾紛猛增,很多都演變成病人沖砸醫院、封醫院大門等惡性事件。南京醫院協會會長何忠正告訴記者,像鼓樓醫院這樣的大醫院,一年的糾紛在100多起。而另一家省級醫院的相關負責人向記者透露,南京的三甲大醫院哪家沒有幾十起懸而未決的醫療糾紛啊!省人民醫院有一位發生醫療糾紛的病人,雖然責任不在醫院,但是他已經在醫院住了好幾年,隻能讓醫院養着。而由于很多醫院抱着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往往對鬧得不停的糾紛采取花點錢擺平的方法,也滋生了“醫鬧”的出現,他們靠幫發生醫療糾紛的家庭鬧到賠償提成。據了解,目前南京的醫療糾紛賠償最多的達到100多萬,賠償四五十萬的也大有人在。
據統計,南京各大醫院發生的醫患糾紛,通過申請醫療鑒定等正規途徑解決的很少,90%以上以“武”相見。患者不願意通過行政裁決或是法院訴訟等正規渠道解決的原因是,這兩種方式都是以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為依據,老百姓認為作為國家機關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有部門保護主義;此外就是訴訟時間長,訴訟成本高等問題,不利于對醫療糾紛的解決。
委員觀點
現行規定不利醫患雙方協商
黃峻表示,我國現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包括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衛生行政機關處理和調解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黃峻認為,這一現行醫療糾紛處置條例出發點很好,但在解決醫療糾紛具體問題時,因為醫患雙方有着明顯的矛盾和利益沖突,很難通過和平的方式解決。良好的願望不但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反而越來越變味,醫患沖突越來越直接,越來越激烈,越來越影響正常的醫療環境。很多病人對醫療行業的特殊性認識不足,不願承擔任何醫療風險,錯誤地認為醫生必須治好每一種病,救活每一個人。一旦發生醫療糾紛,就以協商為名,漫天要價,逼醫院高額賠付,如不能達到願望,立即演變成吵鬧、辱罵、沖砸的暴力行為。有些病人甚至從社會上請來閑雜人員聚衆鬧事,以緻出現了“醫鬧”這一特殊隊伍,“醫鬧”鬧醫院的現象在全國各地蔓延開來,以緻深圳一家醫院醫務人員戴着頭盔上班,嚴重影響了正常醫療秩序,敗壞了醫院聲譽。而因為有醫患協商解決糾紛這一條例,又造成公安、司法機構介入困難,醫患矛盾為此愈演愈烈,影響十分惡劣。
委員建言
成立第三方仲裁機構
黃峻認為,醫療事故糾紛的仲裁制度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如在美國發生醫療事故,病人可以向“庭外私了”機構進行投訴,也可以向法院進行訴訟。這些機構包括監察員組織、病人代表組織和仲裁組織,他們都是由具有醫學、法學、公共衛生管理知識的人員組成。通過專業組織采用“庭外私了”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可以節省高昂的訴訟費,節省久拖不決的訴訟時間和醫療開支。
所以,黃峻建議,我國應該成立一個由第三方主導的民間仲裁機構,解決一般醫患糾紛。這個機構可以由醫院協會或醫學會、工會等組織組成,可以有社會各界人士參與,一般醫患糾紛可以直接由該機構在聽取醫患雙方充分陳述後進行仲裁,避免醫患雙方受矛盾和利益的牽扯而直接産生沖突,從而理性客觀公正快速地解決問題。如果民間仲裁機構解決不了,再由申訴方上交司法機構。
社會反映
醫患雙方共同叫好
對于黃峻的這一建議,記者采訪了醫患雙方多位人士,大家一緻認為值得推行。“發生醫療糾紛後,病人是很難聽得進醫生的解釋的,在這種情況下由與醫患雙方都沒有任何關系的第三方出面調解會好得多。”省中醫院醫務處一位負責人表示。
接受記者采訪的周先生表示,其實很多病人發生糾紛後也不願意跟醫院鬧,但是不鬧又覺得太虧,尤其是人财兩空時,更是來氣,如果找醫學會鑒定,覺得不放心;到司法機關起訴,一般人又沒有這個精力,也沒有那麼多的金錢,所以自然會選擇“鬧”。所以,如果有個與醫院沒有任何關系的機構作為第三方協調則是再好不過的。
據南京市醫院協會會長何忠正透露,該協會正在醞釀建立第三方調解組織。“我們的想法是,這個參與調解的第三方還不能向患方收錢,否則會加重患方的負擔,隻有調解完畢後,如果是醫院有責任,就由醫院負責調解費用,否則不需要交費。” 作者:華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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