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10年,妻子未能生育,鹹豐男子劉某以此為由,走上法庭要離婚,并要求妻子補償“青春延誤費”2萬元。昨悉,鹹豐縣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劉某的這一請求。
1999年2月,劉某與女青年陳某經人介紹相識相戀。同年9月,兩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2003年11月他們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婚後因一直未生育子女,雙方因此常常發生矛盾。
2004年2月,陳某外出打工至今,兩人一直分開生活。2009年11月5日,劉某向法庭提起了離婚訴訟,同時要求陳某補償“青春延誤費”2萬元。
在庭審中,妻子陳某說,“是我拖累了劉某,願意離婚,然後各自尋找自己的幸福”,但她拒絕補償“青春延誤費”。
法庭審理後認為,劉某提出離婚,陳某同意離婚,故對劉某要求與陳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劉某要求陳某補償“青春延誤費”2萬元違反了法律規定,對該項請求不予支持,遂駁回劉某要求陳某補償“青春延誤費”2萬元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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