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女人不能碰
■劉戈
北京市新出台的相關規定,再一次把“性騷擾”這個敏感又暧昧的話題推到了公衆面前。“給女下屬發黃色短信,擾亂對方的正常生活;在辦公室對着女同事大講葷段子,影響對方的正常工作,這些今後都可能屬于‘性騷擾’的範疇。”報社記者用這樣的導語作為報道《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開頭。給女性發黃段子屬于性騷擾——媒體用一貫喜歡的以偏概全的方式向公衆介紹這條即将審議的新法案。
這項草案第三十八條規定: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任何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北京市政府法制辦官員表示,這是本市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性騷擾的具體形式。
媒體認為這項法案讓2005年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條目有了具體界定,在實踐中便于操作。其實這條規定隻相當于把“禁止毆打他人”細化為“禁止使用拳頭、腳、肘部、膝蓋、木棍、皮鞭、磚頭——毆打他人”,和沒說差不多。不過這條新聞還是有它的價值——再一次把“性騷擾”這個敏感又暧昧的話題推到了公衆面前。
“性騷擾”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國際上對“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的概念非常清晰,是專指發生在工作場所男性上司和同事對于女性下屬或同事性侵犯、性暗示,也就是說“性騷擾”是屬于勞動法範疇而不是刑法範疇的概念。上世紀70年代《歐共體就業法》對“性騷擾”成立有明确的界定:a。該行為對受動者來說是不希望的、不合理的和帶有侵犯性的;b。就雇員而言,拒絕或順從上司或同事的此類行為被明顯或含蓄地作為影響其接受職業培訓、受雇、提升、薪水或其他雇傭決定的條件的;c。此類行為對受動者産生恐吓、敵意或侮辱性後果的。
值得慶幸的是司法機關的腦子還是清楚的,我查到的兩例訴諸法律的“性騷擾”案例都發生在工作場所的男上司和女下屬之間,非常典型。一個是發生在2003年的“北京首例性騷擾案”。某公司雷小姐訴其部門經理焦先生對她性騷擾,甚至在同事們一起唱歌時公開觸碰她的隐私部位。雷小姐說,遭遇性騷擾之後,她辭職并獲準。此後的求職中,諸多公司将她拒之門外。她認為是焦某利用其影響力幹擾她就業。法院判決因證據不足駁回了雷小姐的訴訟請求。另一起是重慶某小學女教師訴其校長“性騷擾”案。她的證據是校長發給她的19條騷擾短信。裡面有“好想好想把你視作紅顔知己,你卻總是拒之門外”、“好想吻吻你!好嗎?”等内容。最後的結果,這位女教師仍然沒有打赢官司。
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在發達國家,遏制性騷擾成為在工作場所維護男女平權的的一項最重要的任務。這是因為越來越多的女性進入職場,而大部分女性在工作場所處于低層,她們的績效、薪酬、升遷、雇傭多掌握在他們的男性上司和同事手中。在一些國家和地區,雇主有義務防止“性騷擾”已經成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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