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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兩性野合觀

知識 更新时间:2026-02-14 19:06:29

  男女未經婚配或已經婚配而在室外交合。性交乃至婚配的一種特殊形式。最早字文記載見于《周禮.地官.媒氏》:“中春之月,令會男女。于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不用令者,罰之。司男女之無夫家者而會之。”《史記志疑》雲:“古婚禮頗重,一禮未備,即謂之奔,謂之野合”。

  《史記探源》曰:“纥與顔氏女禱于尼丘野合而生孔子,于尼丘掃地為祭天之壇而禱之,遂感而生孔子,故曰野合”。古時認為野合是一種吉祥、美好而神聖的象征,故在墓磚、岩畫、繪畫、雕刻中常有“野合圖”。

  野合之風沿襲甚久,《後漢書.鮮卑傳》載:“此春季大會,洗樂水上,飲宴畢,然後婚配”。此處“婚配”即性交。少數民族野合之風更為多見:高山族“男女于山間彈口琴,歌唱相和,意投則野合”(《續台灣府志》卷十四);瑤族“踏歌而偶奔者,入宮崗,插柳避人”(《炎徼紀聞》卷四);苗族“男女婚娶不須媒妁,女年及笄,行歌于野,遇有年幼男子,互相唱和,彼此心悅則先行野合”(《苗疆聞見錄》)。

  至今,某些地區、某些民族仍保留有野合風俗。國外野合風俗更盛,如美拉尼西亞索羅門群島的年輕土著隻準在林中而不得在村中性交;斐濟島、新喀裡多尼亞島、新幾内亞的某些部落,印度的風德人、烏托人部落,也規定夫妻應到森林中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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