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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休妻的七條标準

知識 更新时间:2026-02-16 07:44:28

  七出,七去(也稱七棄)是在中國古代的法律、禮制和習俗中,規定夫妻離婚所時所要具備的七種條件,當妻子符合其中一種條件時,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即離婚)。

  從其内容來看,主要是站在丈夫及其家族的角度并考量其利益,因此可說是對于妻子的一種壓迫。但另一方面在男性處于優勢地位的古代社會中,也使女性最低限度地免于任意被夫家抛棄的命運。

  七出和七去的内容

  七出一詞要到唐代以後才正式出現,但其内容則完全源自于漢代記載于《大戴禮記》的“七去”,又稱作“七棄”。

  七去的内容如下:

  一、“不順父母”

  亦即妻子不孝順丈夫的父母。大戴禮中所說的理由是“逆德”,在傳統中國,女性出嫁之後,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勝過自身父母,因此違背孝順的道德被認為是很嚴重的事。

  二、“無子”

  亦即妻子生不出兒子來,理由是“絕世”,在傳統中國,家族的延續被認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無法生出兒子來便使得這段婚姻失去意義。以《唐律》為例: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聽立庶以長。疏議據此認為四十九以下無子,未合出之。随傳統中國“一夫一妻多妾制”的逐漸成熟,真正是以無子的原因而休妻的情形大為減少。

  三、“淫”

  亦即妻子與丈夫之外的男性發生性關系。理由是“亂族”,也就是認為淫會造成妻所生之子女來路或輩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緣的混亂。

  四、“妒”

  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亂家”,亦即認為妻子的兇悍忌妒會造成家庭不和,以及“夫為妻綱”這樣的理想夫妻關系的混亂,而許多看法中,更認為妻子對丈夫納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續。

  五、“有惡疾”

  指妻子患了嚴重的疾病。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參與祭祀,在傳統中國,參與祖先祭祀是每個家族成員重要的職責,因此妻有惡疾所造成夫家的不便雖然必定不隻是祭祀,但仍以此為主要的理由。

  六、“口多言”

  指妻子太多話或說别人閑話。理由是“離親”,在傳統中國家庭中,女性尤其是輩分低的女性,被認為不應當多表示意見,而妻子作為一個從原本家族外進來的成員,多話就被認為有離間家族和睦的可能。

  七、“竊盜”

  即偷東西。理由是“反義”,即不合乎應守的規矩。

  七出内容與之類似,包括: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惡疾。

  整體來看,七出和七去的内容大多是以夫家整體家庭家族的利益為考量,凡是因為妻子的行為或身體狀況,不能符合于這個考量,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出離婚。相較而言,妻子要主動提出離婚的義絕,條件就嚴苛得多了。

  七出和七去的曆史發展

  在漢代,雖然在禮制中已經有了“七去”的說法,也成為一般人休妻的重要準則,文獻中記載的離婚例子,大多以七去為休妻的理由,但一直未成為具有強制性的規定,因此不按照七出原則而離婚的例子仍經常出現,例如著名的外交軍事家班超,因為同僚說他沈溺于家室之樂,就憤而休妻。

  一直到唐代的《唐律》之中,才把七出列入法律規定之中,規定不符合七出或其他離婚理由包括義絕、和離、違律成婚等而離婚者為違律必須受罰,而其中僅有七出屬于是丈夫或夫家單方面要求的離婚。但唐代時,離婚的法律規定執行仍較不嚴格,私下有不甚合律的理由離婚也常不被幹涉,法律主要是在離婚其中一方不服而興訴訟時,才由地方官員按律來作審判。

  到宋、元以後,離婚規定的實行逐漸變得更嚴格。宋代的士大夫,逐漸開始認為離婚對于家庭或個人來說,都是不名譽之事。因此雖然法律規定上仍延續唐律的規定,但實行上更加嚴格,婚姻契約(元代以後稱作休書)的使用雖始見于唐代,但在宋代才開始普遍實行,書契上需附離異原因,而到元代更要求休書必須交官府審驗,因此,七出的法律規定被切實地實行。這種制度延續到明清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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