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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軟"懲罰不可"硬"

情感 更新时间:2026-02-26 12:04:05

  健康導讀:硬懲罰是指體罰,與軟懲罰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教育手段,在現代社會中是千萬不可取的,是有悖于教育規律、有損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教育工作者隻有以愛為前提,以理解、寬容、關懷和激勵作為階梯,輔以我們的耐心和真情,學生才會接受教育、接受懲罰,給教育者以最好的回報。

  2009年8月教育部印發了《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其中第16條特别規定了“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采用适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又激起了本來熱議中的“教師可不可以懲罰學生”再度掀起軒然大波,人們對此議論紛紛,莫衷一是。有人認為,該條款是教育部正式承認中小學班主任有權處罰學生,是老師處罰學生的“尚方寶劍”;有人贊成,認為“生不教,師之過”,教師教育和懲罰學生乃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别說是懲罰學生,就算打罵學生也不為之過,甚至有人提議打罵手段也是五花八門的,有人提議打手心,有人提議打臉,有人提議打屁股等;有人則反對,認為懲罰對學生的身心造成嚴重傷害,往往會給孩子幼小的心靈留下無法磨滅的陰影。那麼教師對學生到底要不要懲罰?能不能懲罰?筆者認為懲罰是有必要的,作為一種教育手段,懲罰與表揚、激勵一樣,都是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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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人雲,“教不嚴,師之惰”,“嚴師出高徒”、“戒尺教育”,“棍棒底下出孝子”,這些古訓無不在告訴人們懲罰的育人作用。而在我國,《義務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也早對教師擁有合理的教育懲罰權做出十分明确的規定,成為懲罰可靠的法律基礎。此外,受社會風氣的影響,加上現今獨生子女占有很大的比例,家長對孩子的過份溺愛,學校中确實存在一些不聽話、不守紀律的學生,往往用一般方法難以管制的學生,則必須采用懲罰的手段,懲罰是一種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

  在國外,懲罰的教育作用也是衆所周知。諾貝爾獎獲得者麥克勞得因為偷殺校長的愛犬,被懲罰繪制狗的血液循環和骨骼圖;美國前總統裡根曾因為踢碎鄰居玻璃而被懲罰做工賠償;教育家蘇霍姆林斯基看到一個小男孩在上課時唱歌,告訴學生違反了規定并罰他下課後為大家表演節目。

  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教育中都存在懲罰的成分,都承認懲罰的教育價值。可以說,沒有懲罰的教育是不完整的、不負責任的教育。前蘇聯著名的教育家馬卡連柯曾指出:“合理的懲罰制度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這種合理的懲罰制度有助于形成學生的堅強性格。”因此在賞識教育、愉快教育呼聲越來越響的今天,不應該忽視懲罰在教育中的積極作用,懲罰仍然是教育中必不可少的手段。

  然而,應該如何懲罰學生呢?有人一講到懲罰就想到體罰,筆者不敢苟同。懲罰并不等于體罰,筆者所贊成的懲罰是一種軟懲罰,而不是硬懲罰(體罰)。所謂的軟和硬并沒有明确的概念界定,隻是實施方式的不同而已。上面舉的幾個例子都是軟懲罰。軟懲罰是一種充滿了愛的懲罰形式,是指教師通過合理、得體、恰當的言語和行為去說服和影響學生,用真心去溫暖他們,用真愛去感化他們,讓學生從内心深處意識到自己的錯誤,為自己所犯的錯誤承擔責任,讓他們在成長的過程中,懂得為自己的錯誤過失負責任。因為一個富有責任感、一個敢于承擔責任的人,才是真正對社會有貢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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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軟懲罰是建立在對學生愛的前提下,從愛學生出發,從教育學生出發,才會有好的效果;而不是為了自己出氣,為了宣洩不滿情緒,為了向學生報複。懲罰的真正目的是讓學生深刻反省自己的錯誤,并積極主動改正過來。當然,教師對學生的愛也絕不是溺愛,而是一種飽含理解、寬容、關懷和激勵的愛。這種愛不但有助于學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還能促進學生的身心健康成長,并給與他們發展的智慧和力量。軟懲罰正是這種愛的外在表達方式之一,通過教師真誠耐心的說教,使學生感覺到老師是替他着想,是在幫助他,幫助他成才、成人。

  在平時的教育教學管理中,教師若能恰如其分地運用軟懲罰這一手段,充分考慮學生的個性和錯誤的類型,從學生個性出發,因人而異,因材施教,則可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某學生沒有完成教師布置的作業,則可以陪他完成作業後才允許離校,但一般情況下,切忌當着全班同學點名批評學生,這不但保護了學生學習該門課的興趣和尊嚴,還增強了學生的學習責任心;如果某生違反了班級規章制度,影響了班級的榮譽,給班級帶來一定的損失,就可讓該生用自己的行動來彌補自己的過失,如唱一首歌、表演一個節目,讓學生在愉快的氛圍中接受懲罰;或罰其為班集體做一件好事,更能激起學生向善、向美、向上的追求;還有魏書生創新的罰寫說明書,這比寫檢讨書效果更好,更能觸及學生的内心,促使其從内心深處認識到錯誤的嚴重性。

  硬懲罰是指體罰,與軟懲罰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教育手段,在現代社會中是千萬不可取的,是有悖于教育規律、有損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教師體罰學生,實質上是一種野蠻行為,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教師無能的表現,因為隻有無能的老師在沒有辦法教育好學生的情況下,才會用武力來解決。正如著名的前蘇聯教育家蘇霍姆林斯基所說,“體罰不僅是對人的肉體的暴行,而且是對人的精神的一種摧殘;皮帶不會使脊背失去知覺,而會使情感和心靈麻木不仁”,體罰不僅使學生承受皮肉之苦,還對其幼小脆弱的心靈造成嚴重的傷害。從教育心理學的角度來看,十幾歲的中小學生,正處于生理和心理發育的階段,這個時期也是他們身心最敏感的時候,自尊心極易受到傷害,加之因體罰而身體受痛,都極易産生嚴重的後果。而且體罰不僅會給身心造成巨大傷害,還會損傷學生的求知欲,侵犯他們的人權和尊嚴。從法律角度來看,如著名教育家徐特立曾說過:“體罰是一種野蠻的行為,是違法的。”體罰學生也是違背我國相關的教育法律法規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明确規定,禁止教師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九條也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此外,從心理學的角度看,體罰會造成學生的“意識障礙”和情感上的傷痕。如果允許體罰存在,必然會導緻教師權力的擴大化,導緻部分素質不高、水平不高的教師濫用體罰的權利,而不在提高教師師德、師能上下功夫。廣大教師要努力提高自身的理論修養、道德情操、教育技能,以崇高的師德、廣博的知識、精湛的學術造詣教育學生、影響學生、管理學生,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12下一頁尾頁

  懲罰是一種不可缺少的教育手段。有效的軟懲罰是高超的教育藝術,是教師師德、師能和師智的體現和結晶。軟懲罰是善意的懲罰,更容易讓學生接受,因為懲罰中包含着懲罰者對被懲罰者的一種愛!教育工作者隻有以愛為前提,以理解、寬容、關懷和激勵作為階梯,輔以我們的耐心和真情,學生才會接受教育、接受懲罰,給教育者以最好的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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