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學者認同:貞操不是道德,隻是一種信仰,一種潔癖,就好比擁有某物,自己有它極好,但對于别人,卻不必要求都同自己一樣擁有。 為什麼說貞操不是道德?因為“貞操”的内容不純不正。不純在于要求女子去守,男子可以不守;不正在于貞操屬于精神還是肉體還不明白,倘說是屬于精神的,那麼無論男或女,隻要對異性有愛意,無論在婚前或婚後便都是不貞,而這種“心的不貞”誰一生中絕對沒有過呢?是不是人人都不貞呢?再說雖有婚姻,夫妻間卻十分冷淡乃至相互憎惡,卻被人們稱之為有貞操,豈不是十分虛僞而可笑!倘說是屬于肉體的,女子被強暴失身,詐騙失身,婚後離異再婚便都成為不貞,而買賣婚姻、父母包辦、經濟政治聯姻,實質上無異于賣淫,但無論當事人多麼痛苦,甚至愛情早已移到别人身上,隻要婚姻維持一生,便是有了貞操,這又是多麼無理而專斷! 我認為,男女雙方因為彼此愛得深了,恩誼厚了,才能有心的吸引,身的忠誠,無論生生死死,心中那份愛永不消逝,永不轉移,這才是貞操。 所以,“貞操權”是沒有的。刑事犯罪中的“強奸罪”,也不是針對處女“貞操權”的侵犯而制定,而是說任何一個女性,無論是不是處女,都有自己的性權利,被強迫發生性關系,強迫者的行為是犯罪。 重慶某公司女職員在得知其同居男友在同居期間另行娶妻生子,痛不欲生之下憤然将同居男友推上被告席,以維護自己的貞操權,并索賠精神損失一萬元但我認為賠償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 她之所以提出賠償,是因為許多男性要求自己的妻子婚前必須是處女,婚後必須是貞妻。“性”成為他們判斷好女人或壞女人的标尺,有價值或破爛貨的界限。那位女職員如果再次戀愛結婚,有可能因為同居的曆史,失去處女膜的事實而産生麻煩。因此,她既然“貶值”了,損失部分應該由獲利者其男友賠償。可惜在法理上這個道理是不被認可的,因為在文明的社會裡,感情和性生活是不可以買賣的。 愛人之間之所以發生性關系,是情之所至,當然也不排除生理需要和婚姻中的義務,但是其與肉體買賣的根本區别在于,當事人雙方是自願的、平等的、可以選擇的、沒有利益交換的。當事人感受到的幸福愉悅是共同的、相互的、是發自内心的、是雙方受益的。她在付出感情的同時,應該也獲得了情感。否則他們的同居生活不會持續3年之久,甚至斷而複續。 因此,人們在這件事情上應該吸取的教訓是:自己要對自己負責,不要把自己的貞操不經意地付出,然後後悔;不要輕易與人同居,尤其是自己對于婚姻前途看不清楚的時候;自己不能承擔後果的事,一定不要做;對愛情和婚姻要慎重,要考察清楚對方,這是你自己的責任,不要總說對方欺騙你,上當受騙也有自己失察的責任;法律不是萬能的,許多生活中的“擦邊球”,需要自己清醒的判斷,而不要一廂情願地把事情想得太浪漫和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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