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男人和女人的區别似乎隻剩下生孩子了。”這話讓某些男人說出來,語氣或酸、或調侃,言外之意嫌女人能幹、跋扈,以緻“雌雄不分”。如果事實如此,身為女性,我一定毫不猶豫地為女性歡呼,但我知道,我不宜高興得太早,我認為,對于現狀的正确理解是,隻有在生孩子這件事上,女人還有點讓男人不得不聽的發言權。
但就這麼一點點女性獨有的發言權也讓某些人感覺不快,思考邏輯是,孩子又不是隻有一個卵子就能孕育出來,憑什麼女的想生就生,想不生就不生?這樣委屈的情緒推導下來,就出現了丈夫告妻子侵犯他生育權的“新聞”。這則“新聞”的結局如何,我不清楚,而且根據我個人的經驗,這類以“據說”開頭,以化名展開,“落款”是“摘自”哪裡哪裡的“新聞”,對其真實性,我一向持“寬容”态度。但這類不快或憤慨肯定是有的,君不見,關于“男人有沒有生育權”的讨論此起彼伏,總能引人注目。在這個标榜“眼球經濟”的時代,能引人注目是多麼不容易的成功。
去年年底通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生育調節”一章規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權”。哈,有人開始歡呼,“男性生育權首次得到了法律的認可。”
男人想要後代,沒人攔着,隻要有能力,并服從計劃生育。但是像丈夫告妻子“擅自流産”這一類,就不叫生育權。天下之大,何處無芳草,人家不想生,你還非得讓人家生,這種行為隻能叫無賴。
近來有一則廣為傳播的女名人離婚官司,照例也吸引了人們的“眼球”。官司判得咋樣不說,聽到的一些閑談比較有趣。支持男方的觀點之一是,為了妻子的事業,人家都這麼大歲數了還沒要孩子,這是多大的犧牲啊,離婚财産當然要多分。全面的情況我不掌握,要是單指這一條,我想是站不住腳的。支持妻子的事業發展是愛情的表示,想要孩子,妻子的情況又不允許,可以換人啊,何須“自我犧牲”。就算一時被愛情沖昏了頭,當時也是“真實意願”的表示,要是按結果回頭找補,這、這、這,讓人怎麼說呢。
耳聞目睹種種關于“男性生育權”的反應,我感覺,法律所認可的和歡呼者的理解相去甚遠。歡呼者反對讓女性“一言堂”,說白了,不外乎是想自己來個“一言堂”———決定跟哪個女的生,哪個女的就得給他生,不生我就告你“侵犯我生育權”或者是事後索賠“生育權犧牲費”。
其實在生孩子這件事上,女人并不想搞“一言堂”,最多也就是“一票否決”而已,和男人在這方面的權利剛好一樣。
由于迄今為止,“生”孩子這件事還是由女性壟斷,所以這點小小的不自主,男人們還得忍受着,要不就學史瓦辛格弄個受精卵放進肚子裡,自己生。但史瓦辛格演的是個科幻搞笑片,現實中能否照搬這個方法,還是未知數。并且由哪個女人提供這個卵子,是不是也将牽涉到“生育權”的糾紛?多此一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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