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調查,在1999年廣州、深圳、珠海公布的102宗官員貪污受賄案件中,被查處官員百分之百包養了“二奶”。“性賄賂”正成為當前職務犯罪的新動向。同樣,“泡妞”亦成為現在某些人在商戰、官場“公關”的常用手段,“小蜜”則成為當今一些所謂的“上流社會”一種“有身份、有氣派”的标志。
據農村新報報道 近日,在江蘇常州召開的江蘇省刑法學研讨會上,南京大學法學院碩士生金衛東遞交給該研讨會一篇論文,提出希望将“性賄賂罪”納入刑法。什麼叫犯了“性賄賂罪”呢?簡單地說就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用女色向相關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性賄賂”的行為,法學界人士認為這種行為應立法制裁。
他們認為,就誘惑力而立,“性賄賂”的社會危害性和持續性,有時甚至超過财物賄賂。“性賄賂”一旦既遂,具有多次為行賄者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危害社會的特征,并滋生腐敗、導緻權力質變、國有資産流失。但目前我國刑法對“賄賂”尚無明文規定。為此,有關人士呼籲立法制裁“性賄賂”。
愈演愈烈的權色交易
有媒體報道,在去年廣州、深圳、珠海公布的102宗官員貪污受賄案件中,被查處官員百分之百包養了“二奶”。有評論說,當今官場中,金屋藏嬌之類的“風流事”已經不是個别現象,有的貪官污吏,不僅有“二奶”,還有“三奶”、“四奶”,問題是他們哪裡來的錢去做這些風流韻事?
南京市車管所原所長查某在一夜之間就侵吞自任總經理的公司小金庫資金110萬元,他在一年之間參加高檔宴會和舞會近400次,花在女人身上的錢多達70萬元,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由另一家公司報銷的。那麼給他報銷這筆花賬的公司算什麼呢?算“性賄賂”嗎?
近幾年,幾乎所有大的腐敗案件除了嚴重的經濟問題之外都會有“色”在起作用。權色交易有蔓延擴大的趨勢,與“性賄賂”有關的案件也在逐年上升。
月亮和星星在一起貪官和情婦在一起
當今的貪官之所以容易栽倒在權與色之間的肮髒交易之中,大緻有以下這些原因:
一是社會觀念的變化。五六十年代,人們普遍“談色就變”,覺得一旦自己和一些與性有關的事件牽扯到一起是非常難堪的。如今的社會卻大大不同,人們不僅對婚外情異常地寬容,性追求也成了一種“合理需要”,不用再特别地遮遮掩掩了,“泡妞”成為某些人在商戰、官場“公關”的常用手段,“小蜜”則成為當今一些所謂的“上流社會”一種“有身份、有氣派”的标志;
二是有的貪官在金錢上可能會“守節”,而遇到了性就成了色的犧牲品。且現在的官員還是以男性為主。有人内心裡并不把好色當成什麼大事,他們多在當官之前沒有權沒有勢,條件不具備,而一旦升了官,有了“作案”的條件,就會大膽盡情表現其欲望。
三是禁不住不法商人的“肉彈”進攻。江蘇某縣有個“養鳗大王”,在不到4年内獲得貸款竟達12億元之多(其中有1.8億元無法追回)。被他拉下水的幹部有1名副廳級、3名縣處級、21名科級及20多名一般工作人員。為什麼這個“魚販子”有這麼大的能耐?他靠的就是“金彈”和“肉彈”。前者是用重金賄賂,後者則是色相勾引。“色情攻關”,這一招數盡管低劣,居然還百發百中。
四是少數做官的人需要情婦來填補滿足自己感情及身體上的空虛和要求。比如說“59歲現象”,對個人來說,那是人生的一道坎兒。要從工作崗位上永久地退下來,個人面臨角色的轉換時期,事實表明,少數官員正是在這樣一個關口,經受不了利益的誘惑,抓住“最後的機會”,利用制度的漏洞,铤而走險,大撈一把。在“59歲現象”中,職務犯罪與年齡之間有着必然的對應關系。而“59歲現象”之後,接着又有了“39歲現象”,最後又出了個要警惕“26歲現象”。比如某市一個區的檢察院最近三年來查處不滿30歲的犯罪嫌疑人共有19人,他們案發時的平均年齡為25.6歲,這部分人占該區貪污賄賂、挪用公款案件總數的17.6%。于是“26歲”便成了一種新的腐敗“現象”。少數官員經過一番拼搏最終有了個較高的位置時,奮鬥時可以不顧的感情及身體需求就會越來越強烈起來,而這時他們的伴侶可能也已沒有了年輕時的魅力和溫情,他們需要玉人佳麗來填充他們心靈上的空虛。
用性來行賄連“贓”都不能退誰在開發“肉體資源”?
用性來行賄,根據所求事情的輕重,官員職位的高低,涉及金額的多少,行使賄賂的女人也會相應地分成三六九等。
其中,最低等也是用得最多的就是去色情場所嫖娼。“想要事情辦得快,就得陪頭兒逛逛那(兒)”,這已經成了公開的秘密。有人有錢可以去嫖娼,有人有權也可以去嫖娼,而且後面跟着的多是那些有錢的人。在這裡權、錢、色,相互置換,從而達到相互滿足的目的。
從事色情服務的人員一般是分等級的,而接受性賄賂的領導幹部也往往會因自己身份的高低而産生“分等級”的需要。據知情人透露,領導要去的地方多半是私秘性比較好的地方。比如今年6月2日,北京破獲的一起别墅賣淫嫖娼大案中,北辰花園别墅7号院,管理極其嚴格,别墅實行會員制,非熟客不接,并嚴密保安。
還有再高級一點的嫖娼方式,比如行賄方會根據領導的喜好專門物色“小姐”,再找一個條件佳上檔次的幽靜之地供官員享樂。比如一個私營企業主窺知大貪官胡長清有好色的特點後,便主動陪胡前往珠海嫖妓。有的甚至将賣淫女空運到南昌,通過肮髒的“權色交易”,換取巨大的商業利潤。
上述這些“小姐”利用自己色相換取來的是有限的金錢,可以說成了老闆的行賄工具。還有一種“小姐”則摸清情況後直接為自己謀利益,毛遂自薦地做起某些領導的“情人”。這時領導手中的職權已經不僅僅能為自己帶來揮霍享受的方便,更是情人手中的“招财法寶”。
“性”可以用來賄賂嗎?
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的武延平教授表示,現在“性賄賂”的大量出現是和我國經濟發展的現狀有關,過去金錢對人們構成的誘惑很大,那是因為誰都沒錢。而現在,巨額的經濟利益已經不能使一些官員為之動心了,這時“性賄賂”就顯示其威力來了。
提出依法治理“性賄賂”的一介書生金衛東是主攻刑事法學方向的碩士研究生,今年隻有32歲。他說,關于賄賂罪,我國刑法僅規定了受賄、行賄、介紹賄賂等3種形式,且将賄賂的内容限定為财物。雖然,我國在懲治賄賂方面已擴大了主體範圍(從國家權力機關工作人員,擴大至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等單位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進而擴大至單位法人),刑罰嚴厲程度也在擴大,但是還必須擴大賄賂的内涵和外延,将“性賄賂”等這樣非财産性利益的賄賂犯罪納入刑法規定中。由于無明文規定,使得“性賄賂”成了法律的空白與死角,即便造成極大的危害後果,也無法予以懲治打擊,不利于當今我國的反腐倡廉和對賄賂罪的打擊預防。
金衛東認為,從犯罪構成上來說,無論在本質特征及其目的上,如同财物犯罪一樣,“性賄賂”也屬于賄賂犯罪的一種形式,二者都反映了賄賂罪的實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
我們發現,在對很多貪污腐敗的官員罪狀宣布文字中總會出現這樣的話:“大量揮霍公款,腐化堕落、生活奢糜……”什麼是“生活奢糜”?誰都很明白這一評語的潛台詞究竟是什麼,但難道就隻能夠如此表述而無法正式地将其作為一條罪責提出嗎?有關專家認為,盡快進行有關“性賄賂”犯罪方面的立法工作,可以防止一部分國家工作人員以“生活作風”問題或用黨紀、政紀來規避法律,最終使之難逃法律制裁,而且加強了對賄賂打擊的深度和廣度,并強化了有效防禦作用。
法律專家看“性賄賂”
“性賄賂”罪能否納入我國刑法呢?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的武延平教授和北京大學研究犯罪學的白建軍教授都表示近期關于這項法案的确立通過幾乎是不可能的。
兩位專家指出:提出新确立一個罪名,屬于修改刑法範疇,在規程上講,一項法律的确立,首先必須經過大量的例證,武延平表示必須有大量的案例說明這種現象的嚴重性。
另有一些專家認為即使有了大量的案例研究,還需要提出議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而這又是一套複雜嚴密的過程,檢察院等部門都會對此議案作出自己的判斷。
據悉,我國《唐律》、《清律》中都有“性賄賂”的概念出現。1915年,日本一法院判定,異性間的性交也可能成為賄賂的目的物,奠定了“性賄賂”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歐洲、北美和亞洲一些國家刑法典也将“非财産性利益”作為賄賂犯罪的内容。而我國則沒有把“性賄賂”作為一條單獨的罪名,“賄賂就是賄賂,沒有什麼單獨的‘性賄賂’的罪名”,一位認為沒有必要單獨為“性賄賂”立法的法學界人士這樣說。
“性賄賂”會不會被納入刑法,是否是書齋中的假想?面對越來越多的“性賄賂”,是否需要立法予以制裁呢?北京大學刑法學教授陳興良表示,該罪的取證方面有難度,很難對賣淫、不正當的性行為及以換取權力為目的的“性賄賂”加以界定和區分;在量刑方面,傳統的經濟賄賂罪可以用受賄的多少來決定量刑的輕重,而該罪卻很難找到一個尺度,但有可能量刑方面會較經濟賄賂犯罪輕一些。所以該罪名進入刑法還有待論證。
另據一位法學教授介紹,我國1996年修訂《刑法》時,與會的一些專家也曾提到增加“性賄賂罪”,但考慮到這與我國的傳統文化觀念有太大沖突,終未通過。因為在國人的觀念中,“性賄賂”雖是權色交易,但歸根結底是男女關系,而男女關系隻是道德品質問題,不能上升到法律問題。一旦立法制裁,可能很多人接受不了。
這位教授認為,“性賄賂”隻能附屬于财物賄賂,說明犯罪嫌疑人生活的腐化程度,但獨立設立一個“性賄賂罪”,恐怕不合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生活上有腐化堕落行為的,應由道德法庭來審判,或予以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
最高檢:“性賄賂”屬于犯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趙登舉日前在北京表示,“性賄賂”同樣屬于犯罪,未來修改法律時應該考慮把“性賄賂罪”納入刑法。
趙登舉說,近年來查處的部級以上領導幹部受賄案件中許多都涉及到不正當性關系以及包養情婦的行為。不法分子利用美色或花費巨資雇傭妓女将黨政領導拖下水,并藉此謀取不正當利益。
他說:“‘性賄賂’是一種非常惡劣、危害極大的犯罪行為。”
據媒體近期的報道,近年來“權色交易”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涉及“性賄賂”的案件數量逐年上升。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年通過的《反不正當競争法》規定“經營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有專家說,這裡所說的其他手段,應理解為包括非财産性的利益、要求或欲望等。
不過,要将“性賄賂”真正納入法律範疇,還需要立法機關修改現行法律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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