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能否結婚,一直是個廣為争議的問題。支持者認為,婚姻權是一項基本人權,任何人都無權剝奪艾滋病患者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反對者則從社會和更多人健康的角度考慮,認為不應當允許艾滋病患者結婚,這樣可以減少或避免艾滋病的傳播。但是,這種反對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禁止艾滋病患者結婚,表面上看似乎是為了保護多數人的利益,但實質上,這種限制是不能有效控制艾滋病傳播的,因為艾滋病患者的無症狀感染期可達7~10年甚或更長。在此期間,不讓其享有和正常人一樣的生活是不現實的。相反,如果禁止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享有正常的一對一的夫妻生活,還可能演變成不确定的性關系,從而給艾滋病防治工作帶來更大的難度。
《艾滋病防治條例》對艾滋病患者享有正當的婚姻權利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這一規定,既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現代人權觀念,與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相一緻,也和我國有關婚姻、家庭的相關立法相符合。
從立法技術角度看,《艾滋病防治條例》對于艾滋病患者依法享有婚姻權的規定,實際上是對艾滋病患者婚姻權的二次确認。
以往,在艾滋病患者婚姻權的問題上,我國的相關法律條文确實存在沖突的地方,以至使人們在理解時産生一些困惑,如《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然而,婚姻法并沒有對屬于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出明确規定。又如,《母嬰保健法》第九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有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内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内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應當暫緩結婚。”該法的第三十八條還規定:“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盡管艾滋病被列入暫緩結婚之列,但并不排斥其結婚的基本權利,而且現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經取消了強制婚前檢查,使得艾滋病患者實施自己結婚的權利,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任何“障礙”。
因此,現實中若出現拒絕為艾滋病患者進行結婚登記的做法,無疑是一種侵犯艾滋病患者基本權利的違法行為。同樣,如果考慮艾滋病患者身體狀況,需要醫師對其在發病期内是否适合結婚提出醫學意見的話,醫師可以提出診斷意見,也可以提出治療意見,但在法律語焉不詳并無明确授權的情況下,醫生絕對無權提出是否準許一個人結婚的意見。
條例明确規定對艾滋病患者的婚姻權利予以保護,是十分必要的,有着積極的法律意義,是在人權意識與人權觀念推動下立法上的一個進步。當然,人們擔憂艾滋病患者結婚可能導緻向他人傳播艾滋病病毒也不無道理。對此,條例也通過規定艾滋病患者的義務和法律責任的方式,作出了相應的限制性規定,要求艾滋病患者在得到社會與他人關愛的同時,應當履行這些義務,從而有效地防止艾滋病的傳播。
太陽石生殖專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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