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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有無生育權?

健康 更新时间:2026-11-08 07:50:57

  婦女有不生育的自由當丈夫想要小孩而妻子又不願生怎麼辦

  目前我國法律對男性生育權保持沉默但問題越來越難以回避

  法律保障婦女有生育或者不生育的自由。男人有沒有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當妻子要求不生育的自由的時候,她是否侵犯了丈夫生育的自由

  一位87歲的老人,不經意之間引出一個關于生育權的新概念。

  2001年年初,年近9旬的孫老先生一紙訴狀遞到南京秦淮區法院。他要離婚。

  據稱,孫老先生和老伴于1961年結婚,雙方均為再婚。不同的是,老伴與前夫生有兩女,而他當時并無子女。次年,妻子懷孕了,滿心歡喜的他,等來的是妻子的流産。此後3年,擔心新生兒奪去丈夫對繼子女的愛,她背着他3次堕胎。

  老頭告妻子侵犯“生育權”

  年輕時的事,何以今日再提,還用離婚這種中國人忌諱的方式 在法官的問訊下,孫老先生道出實情:盡管妻子的兩個女兒和女婿很孝敬他,可老伴老是和他吵架。不久前,遠在他鄉的弟弟,給他寄了一筆足以安享晚年的錢款,懷疑老伴挪用補貼給子女,他們吵得更兇了。心煩氣悶的他,決定攜款獨自一人去敬老院生活。但敬老院拒絕他進入,因為他有家有室。

  要進敬老院,隻有離婚。真正的想法,當然不能作為離婚的理由。在律師的幫助下,他找到了一個冠冕堂皇的借口:“生育權”被侵犯。他認為,妻子年輕時的一意孤行,“剝奪”了他做父親的權利,緻使他沒有親生子女承歡膝下,晚年凄涼。

  80多歲的老頭鬧離婚 法院剛一受理,南京城傳得滿城風雨。孫老先生的兩個繼子女被輿論砸得擡不起頭。

  親戚和街坊鄰居也覺得此舉不妥,輪番勸說,孫老先生撤訴了。

  離婚風波雖漸平息,“生育權”的概念卻愈傳逾遠。

  “生育權”一說,經媒體傳播後,很多人覺得新鮮的同時,有些丈二和尚摸不着頭腦。江蘇一位讀者打電話責備一位申姓記者:“你們的報紙亂炒作!”申不服。對方問:“那你倒說說什麼叫生育權 ”

  申啞然。同樣啞然的還有一些法律界人士。

  法律未對男性生育權作規定

  據悉,截至到當前,中國法律沒有對生育權,尤其是男性生育權作出過明确規定,比較一緻的觀點是:生育權從屬于人身權,是作為人的基本權利。根據我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婦女有按照自己意願決定不生育的自由。

  然而,具體怎樣理解生育權 怎樣才算侵犯生育權 男性有無生育權 受不受法律保護 對此問題的回答還停留在見仁見智階段。

  以孫老先生的離婚案為例,究竟孫老先生的生育權有沒有被侵犯,僅案發所在地秦淮河畔,就有兩種不同的聲音。

  江蘇高麗律師事務所萬劍律師說,生育權是一種特殊的人身權,是基于合法的婚姻關系而存在的,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但這種權利的最終實現需要夫妻雙方達成一緻,因此盡管孫老先生的老伴沒有與他商量就去做了“人流”,導緻孫老先生終身無親生子女,這一做法雖有些草率,但由于一開始并沒有與孫老先生達成“要孩子”的意願,因此嚴格來說并不存在侵權。

  南京劉洪律師事務所葉雨律師不同意萬劍的觀點。他說,生育權是天賦人權,男性肯定也存在“生育權”。孫老先生晚年因無親生子女而感到孤獨,正是“生育權”被剝奪的“惡果”。

  生育權,尤其是男性生育權,還在人們茶餘飯後的争論中。

  我不是生育工具

  生育權這一概念的大衆化,似乎是今年年初以來的事。具體探究到個人,或者說一類人,卻是很久的事。

  北京一位婦女問題研究者說,“80年代初,受國外丁克家庭的影響,不少中國青年結婚後不要小孩。一般都是雙方共同的選擇。極少數是配偶一方的意願。另一方并不願意,但那時候沒有想到什麼生育權不生育權的。”近年來,随着女性經濟生活的獨立,生育觀念的轉變,越來越多的女青年選擇不要孩子的婚姻。

  由此,妻子不願生育,弄得夫妻倆撕破臉的劇情開始頻頻上演。

  就在南京孫老先生狀告老伴背着他3次堕胎之後不久,四川達川青年伍軍找律師咨詢,能不能把不願生育的妻子推上被告席。

  據《天府早報》報道,伍軍的妻子是成都一家化妝品公司的推銷員。他們結婚已有4年,夫妻倆本來感情很好。他是家裡的獨子,父母抱孫心切,經常催促他們快生一個小寶寶。但愛妻總是拒絕生育,要工作沒有時間照顧孩子是她所有的理由。1999年8月,妻子懷孕了。在沒有和他商量的情況下,妻子去醫院堕了胎。今年元月,妻子又懷孕了。和第一次一樣,妻子又私自做了堕胎術。他的父母很傷心。他和妻子大吵了一架,鍋碗瓢盆摔了一地。

  末了,妻子甩手而去,丢下一句話:“我不是生育工具。”

  伴随着女性獨立意識的覺醒,伍妻的這句話,已經、正在被很多女青年所複制。麻煩由此産生。當丈夫選擇小孩,不願生育而又不願獨身的女性究竟何去何從 法律保障妻子有不生育的自由,是否一并剝奪了丈夫生育的權利

  二律背反

  男性有沒有生育權 “這個問題不需讨論”。北京大學法學院一位博士不以為然,“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既女性有生育權,男性當然有。”

  一些專家贊成此說:生育權反映的是夫妻人身關系的一種權利,假如這種權利單單隻有夫妻中的一方享有,在法理上就存在問題。

  陝西一個畫家的家庭故事是個很好的例證。

  畫家和妻子結婚之初,雙方約定成立丁克家庭,共同加入“無孩族”。6年後,年逾三十的妻子突然變卦,她對丈夫說,她厭倦了兩人世界,她想要一個兒子或者女兒的新生活。畫家堅決不同意:“我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博士說,依照法理,妻子有不生育的自由,丈夫也應該有不生育的自由。可是,一旦堅持丈夫的不生育的自由,妻子所具有生育的權利,就沒法保證。所以肯定女性有不生育的自由,等于否定男性有生育的自由。

  基于這種考慮,也有專家建議在法規中加入有關規定,已婚婦女的流産手術必須經丈夫同意,方可進行。他們認為,《婦女兒童保障法》中保障的是當婦女生育權受到侵害時,身處弱者地位的權利。妻子不能在實現自己的不生育自由時剝奪了丈夫繁衍後代的權利。孩子是夫妻兩人的,誰也不能單方面決定他的命運。

  《戀愛婚姻家庭》編輯部主任、婦聯幹部曹雷認為:法律不能賦予男性生育權,否則他就有權要求妻子生育,與之相對的女性的不生育自由就無法保證。

  這是一對悖論,夫妻雙方,無論哪一方拒絕生育,都會導緻法律的紊亂。如丈夫願,則侵妻子權;遂妻子願,則侵丈夫權。

  靠什麼調整未來

  對這個聚訟紛纭的難題,即将出台的《婚姻家庭法》保持沉默。2000年底,“生育權屬于夫妻一方還是雙方”未在《征求意見稿》中涉及。

  然而,法律的退出,無助于問題的解決。且看當前的統計數字:北京市育齡男女,約有10%選擇不要小孩;穗、京、滬等大中城市已有60萬的丁克家庭。

  數字是冷漠的,但我們可不可以這樣溫情地作些人性化的假設:當有一天選擇不要孩子的一方,面對“我要孩子”的另一方;當有一天丁克家庭中的一方,突然表示他或者她需要個孩子。

  或許,這樣的假設有些杞人憂天的味道,但你能否定它不會出現 即使今天不會,那麼明天呢 就目前而言,對男性有無生育權的回答,似乎還可拖延一些時日。可是,用前瞻性目光看未來,生育權的問題,将越來越難以回避,因為選擇無子女婚姻的青年越來越多,已是不争的事實。(新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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