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會長夏吟蘭教授稱,婚姻法學專家們正在熱烈讨論的“人身權保護”中包括如何追究“第三者”幹擾婚姻關系的責任。筆者認為,破壞家庭幸福生活的“小三”和包養他們的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缺一不可,這就必須向韓國、台灣等地學習,恢複通奸罪。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會長夏吟蘭教授稱,婚姻法學專家們正在熱烈讨論的“人身權保護”中包括如何追究“第三者”幹擾婚姻關系的責任。“第三者”或許會被追究侵犯配偶權的責任,無過錯方有望要求過錯方和與之通奸的“第三者”賠償其經濟和精神上的損失。(《重慶晚報》11月8日)
不可否認的一個事實,當下“包二奶”的男人越來越多,而做“小三”的女人越來越多,當然養“小三”的富婆同樣也越來越多。“小三”帶來的危害不用多說,不僅破壞夫妻家庭生活,而且敗壞整個社會道德,對社會風氣起到不良影響,追究“小三”對家庭的破壞責任顯然很多必要,也是遏制“小三”和包養現象噴發的必然措施。
當前按照我國《刑法》、《婚姻法》等法律,對“小三”的責任追究相當有限,從法理上說隻能按照重婚罪對“小三”和包養他們之人追究相關責任,但是,一方面很多時候,大多數“小三”和包養他們的人還構不成重婚罪;另一方面,最主要的是“重婚罪”取證很困難,導緻無法對“小三”和包養他們的人追責。包養他人的男女一般非富即貴,在社會上都是有頭有臉的人物,很少有人願意出來指正“小三”和包養他們的人是以夫妻名義生活,導緻起訴難以獲勝。
雖說專家們達成共識,要追究“小三”的責任,但是我們必須看到,“小三”的誕生根源不在于“小三”,而在于包養他們的人,要追究“小三”責任,同時也必須追究包養他們的人的責任,不能把所有責任全推給“小三”。如果隻追究“小三”責任,恐怕隻能被認為是紅顔禍水思想在作祟,畢竟現在的“小三”更多的指的是女人,說白了追究“小三”的責任就是單方面追究女人責任。
追究“小三”和包養她們的男人的責任,應當恢複我國自古就有的通奸罪,并參考韓國、台灣地區現行法律對通奸罪的定性和刑罰,徹底追究破壞家庭幸福的狗男女的刑責。
事實上通奸罪在我國自古就有,直到新中國頒布的《刑法》中才删除,特别是1936年南京國民政府頒布的《刑罰》中不僅延續了我國古代的通奸罪,而且對犯通奸罪的男女給予對等處罰,一直在台灣地區延續到今天。現在專家們對事實上犯通奸行為的男女,隻追究破壞另一方家庭的“小三”責任,而不追究與之通奸的另一方責任,可以說其思想比起1936年時代的法學家們思想要落後的多。
筆者認為,破壞家庭幸福生活的“小三”和包養他們的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缺一不可,這就必須向韓國、台灣等地學習,恢複通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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