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涉及名人的一切都可能成為新聞,更不用說名人卷入的性侵案。上一期我介紹了美國肯尼迪家族成員涉嫌約會強奸案案發後媒體的報道及其态度變化,本期我們分析的是兩個案例,一個是一名普通人被性侵和遇害案,發生在美國處于傳統媒體黃金時代尾聲階段的上世紀90年代初;一個是一名體育明星涉嫌性侵案,發生時間則是在美國互聯網已然發達的21世紀之初。
媒體對待名人案件和普通人案件是否應該有不同考量?如果說,大部分自認為有操守的媒體至今對于披露性侵受害者的姓名仍有顧慮,那麼在網絡時代這樣做是否有點像“掩耳拒鈴”?傳統媒體該怎麼辦?怎樣看待一些小報和網絡的“肆無忌憚”?
案例一:明尼蘇達州小鎮的同性性侵案
1993年11月15日,美國明尼蘇達州最大城市明尼阿波利斯西南部20公裡的小鎮伊登普雷裡發生了兩樁失蹤案。15歲的九年級學生格蘭特·赫西從他課外打工的雜貨店消失了。整個社區處在恐慌中。此案發生前,另有一名少年遭到了綁架。明尼阿波利斯郊區的居民們在樹上和商店前張貼了4萬多份有關失蹤案的傳單,另有500人在市政廳前集會以引起公衆關注。少年失蹤和社區反應當然是新聞,但是,決定如何報道這個新聞卻是對報紙和電視記者、報紙主編和廣播電視台新聞總監們的倫理觀“極其痛苦”的考驗。
在赫西失蹤的同一天,30歲的鄰居斯蒂芬·伊斯特本也不見了。伊斯特本住在赫西家的對面,曾與赫西及其父親同去釣魚,赫西家也曾允許赫西與伊斯特本一起打獵并在外過夜。記者們私下懷疑這兩樁失蹤案互有關聯。當赫西的父親在記者會上聲淚俱下地不願談論兩人之間可能存在的關系時,記者們的懷疑加重了。傷心的父親說:“我們隻想格蘭特回家,我們想的就是這個。”
記者們很快了解到了令人不安的背景。在赫西被綁架前一周,伊斯特本曾打電話給他的父母,承認對他們的兒子進行過猥亵。伊斯特本對他們說他想自殺。當赫西的父母向窗外看去時,發現伊斯特本正在他的車庫裡用槍指着自己的腦袋,于是他們報了警。當偵探們向伊斯特本問話時,他承認在打獵途中與赫西發生了性事。據警方報告,伊斯特本說他自己“不能理解他為什麼會傷害某個如此深切關心的人”。伊斯特本被控以刑事性行為。他交保5,000美元獲釋,法官命令他不得走近赫西。
了解到這一信息,報紙主編和廣播電視台新聞總監們面臨着第一個倫理考驗。大多數新聞媒體都有規定,不得點出性犯罪受害人的姓名。最初,一家電視台決定遵守這一規則,隻是暗示了某種關系。但是,明尼阿波利斯的大多數媒體報道了伊斯特本曾承認對赫西進行過猥亵。1967年創刊的本州最大報紙《明尼阿波利斯明星論壇報》還提供了細節:“伊斯特本然後在錄音陳述中告訴偵查員,他是在周六晚露營時第一次猥亵那個少年的;第二天早晨,他縛住他手腳,然後松開,對他實施性侵。”
在這些報道刊播之後,赫西的父母和伊斯特本的姨媽共同出現在電視轉播的記者會上。赫西的母親說:“斯蒂芬和格蘭特,我們非常關切你們兩個人;我們希望你們平安回來。我們對你們誰也不責備。我們在為你們的平安祈禱。格蘭特,我萬分想念你。”姨媽對伊斯特本隔空喊話:“我知道我能信賴你做正确的事情。我百分之百地和你站在一起;我絕不會責怪你。我等着和你說話呢。”
随着報道的持續,《明尼阿波利斯明星論壇報》的主編們面臨一個更為棘手的決定。一名記者獲得一個隐情:在遭到伊斯特本性侵幾周前,赫西曾因其性取向問題去過一個名叫“另類”的同性戀咨詢和反暴力中心。11月19日,該記者給赫西父母打電話詢問其反應和看法,赫西父母懇求該報不要刊登這個報道。
19日稍晚,當主編們還在争論是否發表有關赫西去咨詢的報道時,警察在赫西和伊斯特本的家附近的一輛汽車裡發現了他們的屍體。警方的結論是:伊斯特本綁架了赫西,然後徑直開車前往一個野生動物保護區的僻靜處。在那裡伊斯特本槍殺了赫西,然後飲彈自盡,這可能發生在綁架後一個小時之内。各電視台中斷正常節目,播出發現屍體的消息。它也是20日《明尼阿波利斯明星論壇報》的主打報道,該報還刊發了赫西去同性戀咨詢中心的報道。
1849年問世的《明尼阿波利斯拓荒者新聞報》是《明尼阿波利斯明星論壇報》的最大競争對手。19日晚,該報主編們也要做出一個決定。該報一名攝影記者透過伊斯特本汽車的擋風玻璃俯拍了一幅照片,從照片中可看到兩人的腿部,伊斯特本和赫西分别坐在正副駕駛座上。伊斯特本用雙腿夾住一支步槍。然而,從照片中既看不到二人的臉部,也看不到血迹。主編們決定用這幅震撼性的獨家照片配合報道一并刊出。
赫西案成了電台談話節目和街談巷議日複一日的主要話題和談資。盡管一些人讨論了本案中刑事司法系統的失靈,但是多數人認為真正的惡棍是新聞媒體。他們不明白為什麼報紙和電視台要報道赫西個人生活以及這樁謀殺—自殺案的這麼多細節。他們認為這樣做是冷漠的和煽情的。許多人感到驚駭的是,《明尼阿波利斯明星論壇報》居然刊登赫西去同性戀咨詢中心的報道。他們認為,沒有必要公開這個少年的私事,此類造訪應該是保密的。
案例二:網絡時代NBA巨星涉嫌強奸案
2003年6月,美國NBA賽季偃旗息鼓。30日,洛杉矶湖人隊24歲球星科比·布賴恩特住進達科羅拉多州伊格爾縣愛德華茲的一家酒店,計劃7月2日在當地接受手術。第二天,一位19歲的酒店前台雇員報案說,科比在他的房間對她進行了性侵犯,接着科比被帶到醫院接受檢查。7月2日,伊格爾縣治安署調查員第一次就性侵指控質詢科比。執法官員從科比處采集了證據,科比同意提交強奸試劑盒,接受測謊試驗。7月4日,伊格爾縣治安官喬·霍伊簽署了對科比的逮捕令,已在7月2日飛回加州的科比同日飛回伊格爾縣向警方自首。在繳納了25000美元的保釋金後獲釋。
7月18日,伊格爾縣地方檢察官馬克·赫爾伯特正式向法庭遞交對科比的性侵起訴書,如果罪名成立,24歲的科比将面臨從4年到終身監禁或20年到終身緩刑的懲罰,還要被罰款75萬美元。在被正式指控後,科比在洛杉矶湖人隊主場斯台普斯球館舉行記者會,斷然否認強奸那名女子。在其妻瓦妮莎的陪伴下,科比含淚承認與該女子發生性關系,但是出于兩廂情願。瓦妮莎也發表聲明說:“我知道我丈夫犯了一個錯誤——私通的錯誤。他和我将不得不在我們的婚姻内處理它,我們将這麼做。他不是罪犯。”
7月17日,科比案聽證會舉行。開始時,原告人律師指責科比的辯護團隊攻擊原告人的可信度。據披露,她在事發次日穿着内有另一男子體内物的内褲接受強奸檢測。治安署偵探道格·溫特斯稱,她接受檢測時穿的黃色内衣帶有另一白種男子的體内物。科比的辯護團隊稱檢測結果顯示了“過硬的無罪證據”,因為原告人一定是在事發之後随即與另一人有染。她告訴調查員說,她從洗衣機裡拿錯了一件髒内衣去檢測,從出事當天早晨到檢測那天她都沒有沖淋浴。檢測發現了下體創傷的證據,科比辯護團隊稱與兩天内有多個性夥伴的說法一緻。科比的辯護律師帕梅拉·麥基斷言,原告人在事發時正在服用抗精神病藥來治療精神分裂症。她此前曾因自我傷害的危險住院4個月。
7月31日,伊格爾縣法院法官拒絕科比不出席首次庭審的要求。8月6日,科比出席首次庭審,攝像機和照相機被允許進入法庭全程拍攝。庭審共進行7分鐘。8月21日,有神秘人威脅要吊死科比案女原告,被警方逮捕。9月7日,法庭書記員誤将科比案女主角的個人隐私公布于該法庭網站。10月9日,科比出席預審聽證會,控方根據原告人的陳述披露科比當晚“強奸”諸多細節。聽證會由于科比律師的尖銳問題而中斷,法官決定一周後複會。10月15日,預審聽證會繼續,科比律師提出證據,證明原告人内褲上有不屬于科比的精液,從而推斷她的話不可信,并描繪出她引誘科比的過程。2004年5月12日,科比在法庭上首次做無罪申訴。6月26日,科比案庭審日期定在8月27日開庭。
2004年9月1日,由于原告人不願繼續出庭作證,地方檢察官特裡·拉克裡格爾撤訴,14個月的法庭大戰終止。按照一些媒體和法律專家的分析,法官在6月23日宣告原告人在案發三天内的性活動将作為未來庭審的證據,其實就等于宣判原告是這場官司的輸家,因為她的DNA檢測顯示她在與科比發生關系後不到15小時、在去醫院接受法醫檢查之前又同至少一名男子發生關系,足以顯示她私生活的不檢點,證詞并不足信。
在刑事案件終結前三周的8月10日,原告人以Jane Doe的化名提起了針對科比的民事訴訟,索求針對心理傷害、公衆蔑視和羞辱的非特定損害賠償。雙方最終于2005年3月2日達成和解,賠償條件未予公開。有消息說,科比支付了上百萬美元。
可以想見,美國新聞界對此名人犯罪案持續跟蹤長達近兩年,成為一場典型的媒體狂熱。2003年7月6日,科比被捕的消息披露後不胫而走。11日,在媒體壓力下,當局公開了科比被捕的照片。有報道說,“執行此案的不少法院雇員近來都成了建築工人,法院正門口的大街上已經出現了一溜十來個臨時轉播台,美國各大電視新聞網的攝影師們在此爬上爬下地工作,幾乎全天候地發送現場報道。”
2003年7月24日,《人物》雜志披露科比為了贖罪,買了一個價值400萬美元的鑽戒送給妻子瓦妮莎。不少報紙的評論員将科比與強奸犯邁克·泰森相提并論,認為這是職業體育帶來的道德衰敗。31日,媒體披露女原告下體有傷及科比證言中的時間與事實有出入的消息,對科比很不利。8月6日,媒體再次爆出,科比在事發當天曾試圖阻止原告人離開房間。10月,科比成為美國《新聞周刊》封面人物,雜志中詳細講述了科比從童年到婚戀的一些鮮為人知的故事。10月14日,媒體披露NIKE放棄與科比的巨額合同……
在傳統媒體中,幾乎所有的媒體都不提及女孩的姓名。但是,超市小報《環球》打破了慣例,2003年11月1日在頭版刊登了她的照片和姓名:凱特琳·費伯(Katelyn Faber),伊格爾縣的超市曾經對該期報紙予以抵制。費伯身穿性感晚裝,據說是其出席高中畢業舞會時拍的。照片上面用粗黑體标出“科比案原告人凱特琳·費伯”,并用“她真的說不了嗎?”作為該期的頭版頭條。費伯因此起訴了《環球》和它的出版商美國傳媒公司,2005年1月27日達成了庭外和解。
其實,從科比被捕當日起,案發當地的一個成人BBS就貼出了兩張該女子在中學啦啦隊時的照片。随即,全美的體育聊天室和BBS充斥着關于科比性騷擾一案的讨論,女孩的姓名、照片、E-mail地址和電話号碼等個人資料都被公開,充斥于互聯網。到2005年,費伯的名字已經在互聯網上出現了超過14000次。
網絡時代的知情同意與謹慎公開
兩個因素相加改變了情況,要求編輯們不得不面對倫理難題:一是所謂的犯罪性質,二是互聯網的興起。今天,無法回避的是我們處在互聯網時代的現實:互聯網有時候是創造性的,有時候卻是破壞性的。這迫使職業編輯不僅需要關注新聞方針是否合乎倫理道德,而且要問問是否與現實相關。就像科比案那樣,當信息在互聯網上唾手可得時,在報刊上或廣播電視中隐瞞信息還有意義嗎?或者,主流媒體依然能通過設定一套約束标準來維持其“崇高”地位嗎?
然而,即便那些贊成給出性犯罪原告人姓名的主編也承認情況的複雜性:指出所有原告人的姓名,還是有選擇地指出其中一些人的姓名?對青少年和兒童又該怎樣做?而且如果隻指出我們選擇的那部分人的姓名,那是不是在制造一種比目前情況更可疑的雙重标準呢?
英國學者安德魯·貝爾西等将可能處在公衆視野下的人分為三種:(1)政界要人即掌權者;(2)社會名流;(3)不期而至闖入公衆視線的普通人。對于第一種人的隐私保護是非常有限的,刊登所有信息都是正常的,談不上是侵犯隐私,頂多是品位上的偏差而已;對于第二種人,同意披露是要納入考慮的前提;而對于第三種人,必須得到同意才能公開。
其實,美國媒體的做法在上個世紀末已經多樣化。根據得克薩斯基督教大學的一項研究,如果受害人同時被殺,那麼幾乎所有的新聞媒體都會披露其姓名;如果受害人決定公開罪案并同意新聞媒體公開其姓名,那麼大多數媒體會這麼做;如果受害人是全國名人,那麼近一半媒體會公開其姓名;如果受害人是地方名人,那麼隻有7%的媒體會這麼做;如果其他媒體披露了受害人的姓名,或是妻子控告丈夫強奸,或是受害人被綁架,那麼有的主編會選擇公開其姓名。
在科比案中,針對伊格爾縣法院主審法官加内特關于各媒體記者不得刊播可能受害人的姓名和圖像、否則将被剝奪采訪權的命令,曾經在“五角大樓文件案”成功地為《紐約時報》辯護的著名律師弗洛伊德·艾布拉姆斯批評說,這可能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因為為受害者姓名保密的做法在憲法《第一修正案》中是找不到根據的。曾為多家媒體争取法庭采訪權的紐約律師戴維·舒爾茨說,這一命令不僅違憲,而且沒有效用。明尼蘇達大學的簡·柯特利教授認為,一家法院試圖通過威脅要限制憲法保障的近用權而且将道德标準強加于媒體,這顯然是不恰當的。
以明尼蘇達州小鎮同性性侵和殺人案為例,人們對案發後媒體的報道貶褒不一,甚至一度成為争論的焦點。很多人認為,少年的個人生活是隐私問題,特别是少年去同性戀中心求助的消息更應該保密。但是,另一部分人對上述因保護隐私而完全否定媒體的報道持不同的看法。他們認為,不是是否報道的問題,而是報道的尺度問題。他們認為,新聞記者的主要職責就是告訴真相、傳播新聞,而對同性戀的報道也可以教育公衆,幫助人們進行性别認知。但是,要避免給被報道者和親屬造成不必要的傷害,使這種傷害最小化。他們認為,《明尼阿波利斯明星論壇報》完全可以通過推遲一天報道并迅速而詳盡地解釋發表原因的方式來減少傷害。
如果小鎮同性性侵和殺人案發生在今天,哪怕是發生在科比案案發的2003年,互聯網上鋪天蓋地的信息披露和猜測傳言,會使大多數保密失去可能性。那麼,如果親屬提出并且為媒體明知:為了避免二次傷害他們、尤其是年事已高的老者,強烈建議媒體暫緩報道,媒體是否應該接受?我們認為是的。這裡可以借用美國法律中的“實際惡意”原則,所謂“實際惡意”就是在涉及普通人的性侵案中:(1)明知受害人和親屬有要求而拒絕考慮;(2)貿然不顧即完全不考慮行為給受害人和親屬可能造成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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