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與情夫合謀令其13歲的親生女吃下避孕藥,然後情夫對親生女實施了強暴。事後女兒懷孕被發現,事後利川市人民法院對母親和情夫提起了公訴并判刑。
由利川市檢察院提出抗訴、恩施州檢察院支持抗訴的瞿某某、鄧某某強奸案,經該州中級法院審理後作出改判,瞿某某被增加刑期三年,鄧某某被增加刑期兩年。
被告人瞿某某(男)、鄧某某(女)系利川人,二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2014年7月,瞿某某提出想與被害人小紅(化名,女,13歲,系鄧某某之女)發生性關系的要求,鄧某某沒有拒絕。2014年8月的一天,瞿某某準備好避孕藥,又買了水果等零食前往鄧某某家中,在鄧某某的幫助下,對小紅實施了奸淫,并将事先準備好的避孕藥交與小紅吃,小紅吃了一顆後悄悄扔掉了另外一顆。2015年3月3日,小紅對學校老師楊某稱其肚子痛,楊某詢問情況時發現小紅可能懷孕,當即通知其父母,到醫院檢查後,醫生證實小紅已懷孕7個月。随後,小紅随父母到該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報案。同年4月,瞿某某投案自首。小紅引産後,經鑒定,引産胎兒是被告人瞿某某生物學孩子。經利川市檢察院提起公訴,利川市法院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瞿某某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鄧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利川市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瞿某某是自首,被告人鄧某某起輔助作用,是從犯,均屬認定事實錯誤。兩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應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應在十年以上量刑,原判量刑畸輕。
随後,利川市檢察院以上述理由提出抗訴,恩施州檢察院支持抗訴,恩施州中級法院再次審理了此案,并以強奸罪判處瞿某某、鄧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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