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夥伴一起在小區公共籃球場打籃球時,
房某不幸被在同一場地的球友梁某
投出的籃球砸傷,
梁某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
雙方為此争論不休,
鬧上法院讨說法。
近日,本案有了判決結果,法院最終判決駁回房某的全部訴訟請求。經辦法官指出,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如行為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承擔侵權責任。
打籃球意外受傷
索賠1.5萬元被駁回
房某、梁某一起在小區公共籃球場打籃球時,房某被梁某投出的籃球砸到頭部,雙方因此發生争執,并報警處理。
當晚,房某到醫院檢查,被診斷為頭部蛛網膜下腔出血,共住院治療2天,支出醫療費5599.72元。後經法醫鑒定,鑒定結論認定房某未構成體表傷。
經公安機關調解未果,房某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梁某賠償其醫療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15699.72元。
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籃球屬于具有高度身體對抗性的體育運動,有一定人身危險性,雙方參與打籃球屬于“自甘風險”行為。房某在打籃球的過程中被梁某投出的籃球砸中,在無證據表明系梁某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緻的情況下,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房某無權訴請梁某承擔侵權責任,判決駁回房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指出,本案是民法典實施以來适用“自甘風險”規則作出實體裁判的案件。本案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對當事人因自願參加高風險文體活動而遭受的損害,對損害發生主觀上無故意、行為上無重大過失的行為人,判決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知多D
如何理解“自甘風險”?
所謂“自甘風險”,是指“受害人事先了解某項行為可能伴随着風險、損失或事故,但仍然自願為此行為,并同意自行承擔可能的後果”。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明确限定“自甘風險”規則的适用範圍為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而非一切社會活動,如因相約喝酒、相約打架等行為造成損害的,顯然不能适用“自甘風險”規則。
是否在參與文體活動過程中緻他人受損害的一律無須承擔責任?
“自甘風險”規則的适用是有邊界的,即便受害人是自甘風險,“加害人”也不能一律認定不承擔侵權責任。
“加害人”在參與文體活動中緻其他共同參與者受損害的,其是否擔責要看其對損害的發生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如果無過錯或隻是一般過錯,無須承擔責任;但如果對損害的擴大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應承擔責任。
另外,對于活動組織者而言,因其承擔責任與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或教育、管理職責的程度有關,是否承擔責任應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規定進行審查認定。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陳虹伶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來源: 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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