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員工提前三天書面通知。
提前書面通知并按照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是員工的法定職責。
【離職無需征得企業同意】員工辭職隻需要書面通知企業,無論是辭職告知書還是辭職申請書,無論企業是否同意,三十天後都可以離職。
即使合同中約定了辭職需要提前3個月書面申請,也屬無效約定。
解除權是一種形成權,員工解除的意思表示到達公司即發生法律效力,并不得撤銷,除非公司同意撤銷。
員工遞交辭職信,即使企業還未做出回複,員工要求撤銷也需要企業同意,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不屬于違法解雇。
【案例】(2022)粵01民終13992号餘庭(化名)2015年10月入職廣州某融資租賃公司,職位為風控部副部長。
2021年8月20日,餘庭通過釘釘向公司人事部提交辭職信,辭職原因為:新來的總經理性格暴躁,經常對其進行無故的指責和指桑罵槐的人身攻擊,甚至受到被扔礦泉水瓶這樣的武力威脅,無法再适應這樣的工作環境,申請離職。
8月22日,餘庭又通過微信向公司幾位董事和人事主管說明自己決定不辭職,請求撤銷辭職申請。
8月23日,公司向餘庭發送離職證明,認為他的辭職申請内容不屬實,但公司同意其離職。
9月7日,餘庭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06763.08元。
仲裁委審理後駁回了餘庭的仲裁請求,後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解除權為一種形成權,即以一方解除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即發生法律效力,并不得撤銷,但對方同意接受撤銷意思表示的除外。
勞動者的擇業自由權是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的一種保護,因此勞動者申請離職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出具離職證明隻是辦理離職手續的一個程序,不影響解除權的實現。
餘庭已經通過釘釘向公司提交了辭職信,明确表示要申請離職,其辭職的意思表示已經到達公司,因此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實際上因餘庭辭職而解除,除非公司同意其撤銷離職申請。
故餘庭要求融資租賃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