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法院實行立案登記制。對于民事案件,隻要原告有資格、被告信息明确以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屬于人民法院管轄,沒有證據法院也是會立案的,沒有證據不影響立案。但是,證據對于官司的輸赢卻是至關重要的。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鍊來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一、什麼是證據
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于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證據的分類
根據我國的三部訴訟法依據不同情形,證據可分為三類: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① 物證: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于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迹。
例: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迹、指紋、腳印等。
②書證: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
例: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貪污犯罪分子塗改的單據、賬本等。
③證人證言: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因此,在行政機關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據實陳述所了解的真實情況,不作僞證。
④當事人的陳述: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所作的關于案件真實情況的叙述和承認。
⑤視聽資料:能夠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像、電腦儲存的數據等,是一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它比較可靠,更接近于真實情況。但是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認定作為證據。
⑥鑒定意見:鑒定人運用自己具有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所進行的分析、鑒别和判斷。它是一種獨立的證據。
例:法醫鑒定、指紋鑒定、化學物品鑒定、精神病鑒定等。
⑦現場筆錄:書證的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現場,對當場實施行政處罰的現場情況的記錄。
例:交通民警對違反交通管理的司機進行罰款,交通民警開具的罰款單據。
⑧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或者專門人員為了解案件的事實,對事實發生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驗、檢查。
例:如查處非法出版物,執法人員對該出版物的印刷場所進行勘驗、檢查,對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進行勘驗、檢查等。
⑨電子數據:電子化技術形成的文字,數字等等。
例: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
三、證據必須滿足的三個特性
中國的訴訟法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審查證據要審查證據的“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1、真實性:包括形式真實和内容真實。形式真實是指證據的形成過程是真實非僞造的。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如果提交複制件、複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是對形式真實的要求。“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即是内容真實的含義。
2、合法性:包含主體合法、來源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證據主體是指形成證據内容的個人或單位,證據主體合法,是指形成證據的主體須符合法律的要求。主體不合法也将導緻證據的不合法。
3、關聯性:要求證據與待證事實相關聯,判斷證據是否有關聯性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一,要确認證據自身能證明的事實;第二,确認這個事實對解決訴争的問題所具有的意義;第三,判斷法律對這種關聯性有無具體要求。
四、如何理解“誰主張誰舉證”
誰主張誰舉證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并加以證明。一般适用于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規定可分以下五種情況。
①原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原告起訴必然提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并且需要對其主張和維護主張的根據提出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
②被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被告在應訴、答辯過程中,可能對原告的主張進行承認、否認或反駁,或者提出反訴。被告應當以提出一定的事實情況為依據,使否認、反駁、反訴成立,所以應負舉證責任。
③第三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是否負舉證責任應視具體情況而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附随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參加人,對當事人之間的主張及事實情況不負舉證責任。但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當判決涉及應承擔實體義務而提出自己的主張時,就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④共同訴訟人在訴訟中無論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還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們對自己的主張與反駁均負有舉證責任。
⑤訴訟代表人的舉證責任是代表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對所代表一方當事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例:小李說小王欠他錢,那麼小李就要列舉出小王欠錢的證據。但是如果小王說明明我已經還錢了,則需找到已經還錢的證據。
雖然舉證責任是當事人應盡的義務,但我國《民事訴訟法》同時又規定,在某些情形下,對某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強調收集。這些情形主要包括: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
2、是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
3、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勘驗的證據。
4、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有矛盾,無法認定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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