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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納入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意見

教育 更新时间:2026-01-16 08:02:23

  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修訂草案)》,并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時隔27年,《體育法》迎來了全面修訂,由原來的8章54條增至12章122條,包含總則、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學校體育、競技體育、反興奮劑、體育組織、體育産業、保障條件、體育仲裁、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内容有:

  推進體育強國和健康中國建設

  國家實施全民健身戰略

  推行全民健身計劃

  優先發展青少年和學校體育

  實行青少年體育活動促進計劃

  促進競技體育發展

  制定體育産業發展規劃

  建立健全反興奮劑制度

  建立體育仲裁制度

  規定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為體育宣傳周

  學校必須按規定開齊開足體育課

  确保體育課時不被占用

  保障學生在校期間

  每天參加不少于一小時體育鍛煉

  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體育運動會

  國家将體育科目納入初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範圍

  其中,第三章“青少年和學校體育”受到廣泛關注,成為最大亮點。

  體育納入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意見(體育科目納入初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範圍)(1)

  從法律層面促進青少年全面發展

  青少年身體健康是社會普遍關注、家長尤為關心的一個重要問題。新修訂的《體育法》明确将青少年和學校體育置于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

  新修訂的《體育法》也将第三章《學校體育》章名修改為《青少年和學校體育》,提出“國家實行青少年體育活動促進計劃,健全青少年體育工作制度”,從法律層面促進青少年全面發展。

  針對學生體育活動時間不足問題,新修訂的體育法明确要求,學校必須開齊、開足體育課,保障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不少于一小時體育鍛煉;将體育科目納入初中、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範圍;預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視、肥胖等不良健康狀況,建立健全學生體育活動意外傷害保險機制等。

  體育納入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意見(體育科目納入初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範圍)(2)

  附:青少年和學校體育相關内容

  總 則

  第十條 國家優先發展青少年和學校體育,堅持體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學習和體育鍛煉協調,體魄與人格并重,促進青少年全面發展。

  第 三 章

  第二十四條 國家實行青少年和學校體育活動促進計劃,健全青少年和學校體育工作制度,培育、增強青少年體育健身意識,推動青少年和學校體育活動的開展和普及,促進青少年身心健康和體魄強健。

  第二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将體育納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範圍,将達到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标準要求作為教育教學考核的重要内容,培養學生體育鍛煉習慣,提升學生體育素養。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傳授體育知識技能、組織體育訓練、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管理體育場地設施等方面為學校提供指導和幫助,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推進學校運動隊和高水平運動隊建設。

  第二十六條 學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齊開足體育課,确保體育課時不被占用。

  學校應當在體育課教學時,組織病殘等特殊體質學生參加适合其特點的體育活動。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将在校内開展的學生課外體育活動納入教學計劃,與體育課教學内容相銜接,保障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不少于一小時體育鍛煉。

  鼓勵學校組建運動隊、俱樂部等體育訓練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課餘體育訓練,有條件的可組建高水平運動隊,培養競技體育後備人才。

  第二十八條 國家定期舉辦全國學生(青年)運動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定期組織本地區學生(青年)運動會。

  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的體育運動會。

  鼓勵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免費向學校開放使用,為學校舉辦體育運動會提供服務保障。

  鼓勵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學生體育交流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國家将體育科目納入初中、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範圍,建立符合學科特點的考核機制。

  病殘等特殊體質學生的體育科目考核,應當充分考慮其身體狀況。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體質健康檢查制度。教育、體育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生體質的監測和評估。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足合格的體育教師,保障體育教師享受與其他學科教師同等待遇。

  學校可以設立體育教練員崗位。

  學校優先聘用符合相關條件的優秀退役運動員從事學校體育教學、訓練活動。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标準配置體育場地、設施和器材,并定期進行檢查、維護,适時予以更新。

  學校體育場地必須保障體育活動需要,不得随意占用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健全學生體育活動意外傷害保險機制。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做好學校體育活動安全管理和運動傷害風險防控。

  第三十四條 幼兒園應當為學前兒童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動場地和體育設施、器材,開展符合學前兒童特點的體育活動。

  第三十五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學校體育實施督導,并向社會公布督導報告。

  第三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組織、引導青少年參加體育活動,預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視、肥胖等不良健康狀況,家庭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 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引導和規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體育專業人員等為青少年提供體育培訓等服務。

  第三十八條 各級各類體育運動學校應當對适齡學生依法實施義務教育,并根據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教學訓練大綱開展業餘體育訓練。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将體育運動學校的文化教育納入管理範圍。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場地、設施、資金、人員等方面對體育運動學校予以支持。

  資料:上海教育

  編輯 | 俞蘿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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