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岀所刑事拘留正據不足需要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如果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内,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内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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