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繼承法新規定如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産,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産,應當先将共同所有的财産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産。遺産在家庭共有财産之中的,遺産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财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在分割遺産中的房屋、生産資料和特定職業所需要的财産時,應依據有利于發揮其使用效益和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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