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标準一般低于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标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一般是有生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确定。
但是各地區之間,失業金發放的标準有一定的差異,例如在北京市,失業金的發放标準為北京市最低工資水平的70%-90%。廣東省失業金的發放标準為,失業人員所在地級市以上最低工資标準的80%。
因此,如果想知道最準确的領取标準,最好還是向社保經辦機構咨詢。
失業金領取條件
1、失業人員失業前單位和個人至少繳滿1年的失業保險。
2、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已經進行了事業登記,且有求職意向。
失業金領取期限規定
1、失業保險累計繳滿1年但不超過5年,最長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金。
2、失業保險累計繳滿5年但不超過10年,最長可領取18個月的失業金。
3、失業保險累計繳滿10年以上,最長可領取24個月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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