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也就是說,“同崗位最低檔工資”與“最低工資标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與“最低工資标準”兩組标準可以任選一組。在選定的這一組中,按标準較高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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