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國家法》是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反分裂國家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2005年3月14日通過,于2005年3月1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反分裂國家法》僅适用于台灣問題,主要内容是鼓勵兩岸繼續交流合作,但同時也首次明确提出了在三種情況下中國大陸可用“非和平手段”處理台灣問題的底線。該法公布實施以來,在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行徑、維護台海和平穩定、促進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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