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丢失專用發票後,必須按規定程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1、納稅人應将丢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名稱、發票份數等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報刊等媒介刊登公告聲明作廢;
2、填報《發票丢失被盜登記表》,持IC卡到國稅主管機關辦理電子發票退回或作廢手續。
【法律依據】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丢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丢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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