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判和執行人員的回避理由: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中,發現審判人員(執行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内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
(五)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的回避理由: 當事人有權在下列情況下,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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