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人口登記表》登記的事項,經戶口登記機關核定後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登記表經簽發機關審定批準後,由戶口登記機關以戶為單位按照街道門牌号碼的順序建檔管理。 公民因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變更、更正,或證件丢失、損壞,以及證件有效期滿,換領新證時填寫的《常住人口登記表》應按上述原則管理。原《常住人口登記表》的記事欄應注明換證原因,并另行編排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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