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男女雙方間一方因夫妻感情破裂提出離婚,是不需要賠償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出現了上述情況,無過錯方可以向有過錯方主張賠償,人民法院會支持,但具體金額是多少,由法官内心衡量,一般會根據家庭的經濟狀況,過錯程度,造成的後果嚴重性來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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