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辭職,是指公務員根據本人意願提出,并經過任免機關批準,依法解除其與機關的職務關系,或者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辭去所擔任的領導職務。
根據《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試行)》的規定,關于公務員辭職一共有十九條。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辭去公職,是指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申請終止與任免機關的任用關系。公務員辭去公職後,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
第三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依照法定的情形、權限和程序辦理。等規定共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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